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等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15日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经我大队依法邮寄告知书期满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已经在30日内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的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