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县凉水井镇卫生院渭溪分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431222448255****
住所或地址:沅陵县凉水井镇卫生院渭溪集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
本机关根据沅陵县卫生健康局对你单位“两病”用药进销存不一致,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的线索移送,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确实存在“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串换药品。6个药品进销存不符,其中格列齐特片存在串换玉屏风颗粒和达格列净片,涉及违规金额11468.19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747.96元;注射用阿奇霉素串换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头孢他啶,涉及违规金额2136.0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815.67元。以上合计涉及违规金额13604.27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563.63元。
二、超标准收费。1、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基层卫生院尿常规收费标准为3元,你单位收费标准为4.46元,超标准收取尿常规费用2元,涉及27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97.1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37.55元;2、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基层卫生院穴位注射费穴位注射18元/二个穴位,你单位收费标准为19.2元,超标准收取穴位注射费1.2元,涉及5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 6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1元;3、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基层卫生院肝功能常规27元,你单位收费标准为28.84元,超标准收取肝功能常规费1.84元,涉及778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431.5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16.8元;4、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基层卫生院肾功能常规9元,你单位收费标准为9.41元,超标准收取肾功能常规费0.41元,涉及992人次,涉及违规金额 406.7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45.71元;5、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基层卫生院血脂常规11元,你单位收费标准为12.94元,超标准收取血脂常规费1.94元,涉及75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460.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41.68元;6、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基层卫生院静脉输液3元,你单位收费标准为4元,超标准收取静脉输液费1元,涉及498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 4989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240.65元;以上合计涉及违规金额8745.1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433.39元。
三、重复收费。1、收取尿常规同时重复收取尿酸碱度费用的重复收费行为,涉及5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 59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15元;2、收取肌肉注射、静脉注射费用同时收取注射器费用的重复收费行为,涉及4679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977.15元。以上合计涉及违规金额473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027.3元。
四、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根据湘医保发[2021]64号文血塞通注射液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风偏瘫或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的患者使用,你单位为基层卫生院,使用注射用血塞通属超限用药,涉及1人,涉及金额涉及金额241.6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5.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黄*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第二组证据:陈**的询问笔录、药品随货同行联、沅陵县乡镇卫生院药品(材料)盘存表、凉水井镇卫生院渭溪分院部分药品进销存表、沅陵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渭溪分院“两病”门诊药品进销存数量不一致的调查报告等,证明串换药品的事实存在。
第三组证据:谢**、徐**、李**等患者医嘱、费用清单、《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该院服务项目使用量统计表等,证明超标准收费的事实存在。
第四组证据:徐**、李**、张**等人住院患者医嘱、费用清单及黄*的询问笔录、《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等,证明重复收费的事实存在。
第五组证据:湘医保发[2021]64号、李**病历、医嘱、收费清单、药品目录等,证明超限制用药的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后,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医保罚告字〔2024〕第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23229.75元。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主动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3229.75元(其中串换药品处1倍行政处罚11563.63元,超标准收费处1倍行政处罚7433.39元,重复收费处1倍行政处罚4027.3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处1倍行政处罚205.4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开具罚没收据)
账号: 4300150507205250227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1日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