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县筲箕湾镇银华山村卫生室
住所或地址:沅陵县筲箕湾镇银华山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
根据《2024年沅陵县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到你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重复收费、串换药品、虚构医疗服务项目”等违法问题。
2024年8月1日,本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重复收费:你单位收取诊查费的同时收取了门诊留观费。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规定,“门诊留观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该项问题共涉及42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39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374元。
二、串换药品及项目收费:1、将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单价(1.89元)串换成双氯芬酸钠肠溶胶囊单价(26元),该项药品共涉及81盒,涉及违规金额210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74元。2、将保外的药膏串(附桂风湿膏)换成关节穿刺术进入医保报销,该项诊疗项目共涉及87次,涉及违规金额417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923元。3、将张小妹等人门诊自付费用和目录外药品串换成头孢曲松钠注射剂,共531支,单价21.45元,金额为11389.95元,造成基金损失7972.3元。以上共涉及违规金额17671.95元,造成基金损失12370.4元。
三、虚购医疗服务项目:你单位医技术人员中医理疗没有取得资质,且你单位也没有购买相关的理疗设备,医保系统录入腰椎间盘推拿治疗5次和颈椎推拿治疗28次,涉及违规金额527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68元。
以上三项违规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21590.95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11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第二组证据:费用日清单,负责人张前的询问笔录,医保系统的数据以及《2022版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规定》等证据,证明重复收费违法事实的存在。
第三组证据:相关药品售货清单、负责人张前询问笔录、医保系统数据等证据,证明串换药品的违法事实存在。
第四组证据:费用清单,医保系统的数据,负责人张*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虚记费用的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后,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医保罚告字〔2023〕第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综上,鉴于你单位主动交待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三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主动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5113.7元。并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15480.4元(重复收费及串换药品处1倍行政处罚14744.4元,虚记费用处2倍罚款736元),二、停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15113.7元)缴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户名: 沅陵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城乡居民收入户
账号: 43050172723600001661
将罚款(15480.4元)缴到: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 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开罚款单)
账号: 4300150507205250227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