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年休假

长按二维码关注

来源:

问: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2015年3月28日入职昆山某公司,2017年4月26日离职,2015年中我想休年假,公司告知满一年以后才可以休年假,到2016年12月份我申请休年假,只给了我4天,到2017年3月28日我又申请休年假,单位所有领导都批了,休了5天。我2017年3月24日交的离职申请,到4月26日离职,被公司人事告知:如果我今年离职,已经休的5天年假要补回。 请问领导,公司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如果合理,合法,我就认了。如果不合理,还请领导和我们公司人事沟通下,解决下我的年休事情。 谢谢!

答:

您好:1、新进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2个月的联系工作时间既可以是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是不同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扫二维码

关注我们

不迷路^_^


我们愿景

城市更繁荣

乡村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