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2017〕90号)规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1月21日中心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详细介绍了贷款政策,您表示已经清楚。 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您可以拨打我中心热线电话0512-12329。
回复人: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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