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2013年8月,省厅出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项措施》,其中规定:将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60日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进一步缩短至20个工作日;对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当地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优先受理,省公安厅优先制作并单独寄发,确保群众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件;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申办后的2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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