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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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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