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租用气体生产单位的氮气储罐,采用无人值守远程监控的“现场供气”模式,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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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6号、江苏省安监局苏安监〔2009〕68 号等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采用无人值守远程监控的“现场供气”模式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需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使用单位备案。供气单位需在江苏省境内设立一个主体责任单位或指派内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境内本企业所有“现场供气”点的安全管理,且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单位无需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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