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苏府金发〔2015〕4号)、《关于明确省直管县金融办相关业务管理权限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32号)等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大持股人(或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或涉及50%以上股权变化的股权交易由省直管县金融办出具意见后报金融办审批。其余事项一律调整为管理与服务类事项,由小额贷款公司在“苏州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系统”中主动披露。
长按二维码关注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苏府金发〔2015〕4号)、《关于明确省直管县金融办相关业务管理权限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32号)等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大持股人(或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或涉及50%以上股权变化的股权交易由省直管县金融办出具意见后报金融办审批。其余事项一律调整为管理与服务类事项,由小额贷款公司在“苏州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系统”中主动披露。
![]()
扫二维码
关注我们
不迷路^_^
我们愿景
城市更繁荣
乡村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