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等文件要求,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由昆山市发改委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由昆山市发改委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书。
项目单位需要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进口设备清单、采购合同、项目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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