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续存期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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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续存期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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