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苏府规字〔2012〕1号文件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①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②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③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④经营性设施设备以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⑤业主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⑥其他不应当列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