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李艳平因保管不善,将苏(2018)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1623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声明人:李艳平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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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李艳平因保管不善,将苏(2018)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1623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声明人:李艳平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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