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勤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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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吴兰兰诉你单位丽光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艺勤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5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委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315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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