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变更民族)受理标准

长按二维码关注

来源: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1、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扫二维码

关注我们

不迷路^_^


我们愿景

城市更繁荣

乡村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