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559963,0512-57568422。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娄苑邻里生鲜项目南侧桥梁新建工程 |
昆山高新区娄苑邻里生鲜项目南侧,西起新北路东侧,东至昆北路 |
昆山市玉山镇建设管理所 |
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746.94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高新区娄苑邻里生鲜项目南侧,西起新北路东侧,东至昆北路。项目用地面积约465.37平方米,主要新建一座简支桥梁,连接昆北路与西侧邻里中心道路,桥梁全长约36米、宽12米,桥梁两侧新建驳岸长约27.5米,同时建设配套附属工程。 |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废气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根据项目沿线敏感点规模及受影响情况,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敏感点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 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隔油池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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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山鸿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材料产品(靶材)生产项目 |
昆山市玉山镇长阳支路89号 |
昆山鸿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市玉山镇长阳支路89号,新增年产高纯颗粒靶材15吨、高纯金属键合丝(含合金丝)靶材3吨、银焊料靶材5吨、贵金属纪念品6吨。 |
1.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纯水制备浓水、清洗废水依托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连铸成型、高温熔融及熔融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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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山弗莱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敏感传感器、高性能路由器及交换机生产项目 |
昆山市玉山镇锦淞路399号 |
昆山弗莱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市玉山镇锦淞路399号,淘汰现有电路板部分湿制程生产线和干制程生产设备,削减部分已建成产能,现有电路板产能由59万平方米/年削减至41万平方米/年,同时购置波峰焊机、回流焊机及全自动表面处理设备等,新增年产敏感传感器1亿件,高性能路由器及交换机4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本项目含镍废水经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一部分回用至生产,一部分依托现有含镍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含银废水经树脂吸附银回收及破氰后依托现有含银废水预处理,含氰废水依托现有含氰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高浓度废水(退锡后水洗废水、分析化验废水)依托现有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纯水制备系统浓水依托现有中水系统处理后一部分回用至生产,一部分与以上各预处理系统尾水、综合废水、初期雨水一并进入现有综合废水系统处理后,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 生产废水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总氰化物、甲醛、总锰、总锡、表面活性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总铜、总镍、总银、总铝、总锌、石油类、基准排水量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相应标准。 2.1#厂房一层酸碱废气经二级碱性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41.1米高排气筒(FQ-G-00042)排放;五层酸碱废气经二级碱性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41.1米高排气筒(FQ-G-00043)排放;一层和五层含氰废气经2套二级碱性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41.1米高排气筒(FQ-G-00044)排放;一层波峰焊、回流焊、洗网版、点胶固化、涂覆、补焊废气经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41.1米高排气筒(FQ-G-00045)排放;一层和五层车间环境废气经2套二级碱性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41.1米高排气筒(FQ-G-00046)排放。 有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标准,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甲醛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甲醛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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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山市硕唯机械有限公司阀门配件加工项目 |
昆山市玉山镇晨淞路167号1#厂房 |
昆山市硕唯机械有限公司 |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晨淞路167号1#厂房,购置超声波清洗机、振动研磨机等设备,扩建后全厂年产阀门配件85万件。 |
1.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清洗、研磨废水经低温蒸发器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2.数控车床废气经自带的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配套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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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山市展驰电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昆山高新区长阳路富民五区10#厂房 |
昆山市展驰电子有限公司 |
苏州淀杉湖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迁建至昆山高新区长阳路富民五区10#厂房,年产塑料制品1600万件(包括笔记本脚垫1000万件、汽车内饰按键200万件、牙齿种植机配件400万件)。 |
1.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注塑成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丙烯腈、苯系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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