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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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人民政府网

 中林罚决字[2024]第01-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谢景华,男,1975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XXXXXXXXXXX258,汉族,现地址: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渠坎脚组。

经查明:谢景华于2023年9月份开始被当地政府聘请为河道保洁员,2023年11月28日16点30分,谢景华在巡查河道时,把河道边清理的垃圾分作二处堆放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生境范围内动用明火焚烧,一处垃圾堆放在古树边的河坎下面焚烧;另一处垃圾堆放在古树生镜范围内的泥土地面上焚烧,谢景华于当天18点时认为火已经熄灭后就回家了。11月29日6点41分,该村村民谢伯初(渡船老板)发现该现场木材加工厂旁边垃圾在冒烟,及时打电话告知了该村村民谢柏松(木材加工厂老板),其到达现场后发现厂房边的垃圾正在冒烟,并进行灭火,后认为火被扑灭。11月30日18点左右,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边的垃圾产生明火,导致木材加工厂丢弃的木材加工废料及其他垃圾燃烧,引起火灾,致使古树被焚烧毁坏。经中方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现场位于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边,古树的东边是沅河,北边有一木材加工厂,现场堆放有木材及加工木材的边角料,厂房边有一龙舟停放亭子,南边和西边有民房,现场古树的树叶已枯萎90%以上,严重脱水,呈枯死状态,裸露的树干部分已基本干枯和甚至霉变。

经长沙市天心区卡塔雅林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

1、燃火地点及原因:经现场实地调查,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南家坊河边码头柏木古树生境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确有动用明火痕迹,是树体失火的直接原因,判定为村民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法动用明火焚烧垃圾引燃。

2、死亡鉴定:柏木古树树皮碳化脱落、韧皮部或形成层功能完全丧失、枝叶干枯、无新梢和萌发枝叶,柞木树皮碳化、枝叶干枯、无新梢和萌发枝叶,二者均无生命迹象,判定两棵树木均已死亡,导致两株树木死亡的直接原因均为火烧。

3、树龄鉴定:(1)柏木:通过走访调查和资料记载,柏木树龄确定约为300年,古树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2)柞木:确定烧死柞木的树龄为 64 年,不属于古树。

4、材积量鉴定:(1)柏木:古树胸径为80.25cm,树高17.65m,得出材积约为 2.91m³。根据当前木材市场调查,我省柏木的市场价格为1200 元/m³。柏木的木材价值=柏木材积2.91m³×1200元/m³=3492元。(2)柞木:胸径为34.08cm,树高8.5m,得出材积约为 0.41m³。柞木的木材价值=柞木材积 0.41m³×500元/m³=205元。

5、树木价值:(1)柏木:柏木是南方常见柏科树种,经走访调查发现,未发现有关对柏木祭拜、烧香、祈福等文化习俗,因此,该烧死古柏木具有一定的木材和香料价值,但历史文化价值相对有限。(2)柞木:经调查,该烧死柞木树龄较小、出材量有限,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不高。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5号)文件,柏木(侧柏)古树不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范围内。

根据以上事实,毁坏的柞木经鉴定不属于古树名木,属一般树木,材积为0.41m³,由于该柞木不在林地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之规定,因此我局不予行政处罚;毁坏的柏木古树属国家二级保护级别,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5号)文件,柏木古树不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范围内。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谢景华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生境范围内动用明火焚烧垃圾,毁坏古树名木的现状和范围。

证据二:违法当事人谢景华、证人谢柏松、谢伯初、谢代佐、谢开文和谢小利的证言、谢家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谢景华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生境范围内动用明火焚烧垃圾,毁坏古树名木的事实和过程。

证据三: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谢景华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生境范围内动用明火焚烧垃圾,毁坏古树名木的燃火地点及原因、死亡、树龄、材积量及树木价值。

证据四:中方县林业局证明。证明谢景华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毁坏古树名木的树名、古树保护级别及不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范围内。

我局已向谢景华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谢景华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谢景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之规定。选择理由:谢景华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生境范围内违规动用明火焚烧垃圾,毁坏古树名木,已经构成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伐、毁坏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之规定。选择理由:谢景华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生境范围内违规动用明火焚烧垃圾,毁坏古树名木,已经构成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文件分则第三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的古树名木价值五千元以下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案的酌定情节:谢景华被当地政府聘请为河道保洁员,在巡查河道时,把河道边清理的垃圾堆放在古树生境范围内焚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卫生,不存在主观故意。

综上,本机关认为谢景华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古树生境范围内动用明火焚烧垃圾,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文件分则第三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柏木古树价值五倍的罚款计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元整(柏木古树价值3492元×5倍=174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银行账号:4300152007205250101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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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4日

第一联 附卷


立案登记表及缴款书谢景华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zhongfang.gov.cn/zhongfang/c104610/202409/5ba95eb78c304f6a847e7ae4c97856f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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