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林罚决字〔2024〕第01-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谢柏松,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XXXXXXXXXXX216,现地址: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南家坊掉子坪组。
经查明:谢柏松于2017年开始,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边,古树名木柏木生境范围内修建木材加工建筑物、古树上架设电线及堆放和倾倒木屑边角废料等易燃物,被中方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并及时开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验:谢柏松修建的木材加工厂现场已经泥土砂石整平,木材加工建筑物修建在挨着柏木古树,旁边还有一座谢家村停放龙船的亭子,东边是沅水河,西边有部分民房,加工原材料等树木都堆放在古树边的地面上,加工产生的边角废料,丢在河边古树的斜坡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谢柏松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边,古树名木柏木生境范围内修建木材加工建筑物、古树上架设电线及堆放和倾倒木屑边角废料等易燃物的现状和范围。
证据二:违法当事人谢柏松、证人谢玉月的证言。证明谢柏松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边,古树名木柏木生境范围内修建木材加工建筑物、古树上架设电线及堆放和倾倒木屑边角废料等易燃物的事实和过程。
我局已向谢柏松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谢柏松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谢柏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之规定。选择理由:谢柏松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边,古树名木柏木生境范围内修建木材加工建筑物、古树上架设电线及堆放和倾倒易燃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损害古树名木生境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选择理由:谢柏松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边,古树名木柏木生境范围内修建木材加工建筑物、古树上架设电线及堆放和倾倒木屑边角废料等易燃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损害古树名木生境的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的酌定情节:当事人认识错误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拆除了违法修建的木材加工建筑物。
综上,本机关认为谢柏松在中方县铜鼎镇谢家村河边码头边,古树名木柏木生境范围内修建木材加工建筑物、古树上架设电线及堆放和倾倒木屑边角废料等易燃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已经构成了损害古树名木生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损害古树名木生境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银行账号:4300152007205250101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林业局
2024年9月14日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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