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36号
当 事 人 :辰溪县**局
法定代表人 :谢**圣
统一社会代码:114312230066******
住 所:辰溪县辰阳镇丹山路
委托代理人:段*军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77年**月**日
住 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广恩寺街五组, 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7********。
经查明:2024年4月10日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送线索移送函两份(辰住建移函字〔2024〕09号、辰住建移函字〔2024〕10号),该函表明辰溪县**局对辰溪县****综合楼和辰溪县**中学食堂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024年4月25经我局立案调查发现辰溪县**局于2023年8月开工的辰溪县****项目,2023年8月开工的辰溪县**中学食堂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始施工,该两个项目现已主体完工。其中民****综合楼建筑总面积930㎡,该项目合同价为190万元。***中学食堂建筑总面积919.56㎡,该项目合同价为230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二、项目合同二份,该证据可证明该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证据四、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两份;
证据五、现场勘验图两份;
证据六、现场照片四张。
2024年7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4〕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辰溪县****食堂项目,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2、辰溪县****综合楼项目,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3、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4日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