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45号
当事人:辰溪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DB******,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小区19栋商业三楼,法定代表人:叶**,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江山市石门镇***炉里4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2********。
委托代理人:樊** ,男,蒙古族,1986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19栋商业三楼,居民身份证号码:1532671986********。
经查明:辰溪县****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小区19栋商业三楼开工装修的***会客厅娱乐会所,该工程施工装修总面积约为1624.56㎡,工程合同总造价为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该工程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起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一张;
证据三、现场照片两张;
证据四、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六、辰溪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4〕4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4〕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同日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辰溪县**小区19栋商业三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装修***会客厅一案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二、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为此,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工程合同价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 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6日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