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4〕005-2号
当事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E,营业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新康街58号,法定代表人:史雄武,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家庭住址:长沙市岳麓区涧塘**栋***号,身份证号码:430************351,电话号码:152*******8。
你(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位于通道县双江镇城区,主要施工范围在城北片区,建设单位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是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原名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楚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的建设内容第一部分为:廊桥至城北大桥河岸沿线建筑和风光带的风貌改造、亮化等建设,其中亮化部分范围:御水湾沿线建筑15栋(涉及面积约24200平方米)、城北商住楼沿线建筑30栋(涉及面积约34253平方米)、沿河风光带930米(涉及面积约13950平方米)、桥梁为廊桥、杆梓桥、吉利桥(涉及面积约1202平方米);风貌改造部分范围:城北商住楼沿线建筑10栋(涉及面积约19260平方米)。项目的建设内容第二部分为:1、道路改造:长征北路改造范围为电力公司至城北大桥段,改造范围2.395km,改造主要内容包括人行道、排水系统、路灯、景观照明等;2、景观照明:生资公司至春江赋一河两岸,主要对尚未安装灯具的建筑、河堤、栈道、绿化等进行亮化;具体施工内容:河道景观灯光、河道建筑景观灯光、建筑景观灯光;3、沿河风光带建设。宝砾新区至春江赋,全长约1.3km,合理设计护坡、花池,沿河堤设亲水栈道、绿化、美化墙面等;4、其他零星工程。中标总投资估算:16410.34万元(含设计费)。于2018年6月开始施工,2019年12月停工,2023年9月开始第二部分施工,2024年3月竣工,目前已完工投入使用。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公司法人史雄武委托代理人左文德为处理本案施工方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通发改投【2018】4号)关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建设内容和规模;
证据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是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总投资估算:16410.34万元(含设计费);
证据七: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发包人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是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和中外建华城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工程地点为通道县城区,合同价格为16410.34万元(含设计费),项目建设施工包括:道路改造、风貌改造、景观照明、沿河风光带建设、防洪堤;
证据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为湖南楚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施工监理;
证据九: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一部分)验收质量认定书(复印件)、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部分)项目质量认定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符合验收标准;
证据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受权委托人(左文德)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职职工;
证据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25号(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300022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证据十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于2018年12月19日完成审查,审查意见为: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本机构复核,审查合格;
证据十三:关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一部分建设说明,该证据证明:第一部分建设主要内容;
证据十四: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建设情况,该证据证明:已经完成施工的内容;
证据十五: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竣工验收竣工总结(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已完成竣工;
证据十六:工程开工令(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2023年9月开始第二部分施工;
证据十七:通道县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费用集中征缴联合审批单,该证据证明:2023年9月10日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已完成报建审批单;
证据十八:工作联系函(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024年 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5-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篇第二章第二节(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处罚款:叁万元(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9日
联 系 人: 杨德伟 杨喆 联系地址: 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