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34 号
被处罚人:刘*皇
性别:男 身份证:433***435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祥和不锈钢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沅陵县沅陵镇建设西街12号4号门面
违法事实及证据:22024年9月3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沅陵镇开展特种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行动,发现沅陵县祥和不锈钢店员工刘*正在店内对一个不锈钢钢架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核实,刘*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主要证据有:沅陵县祥和不锈钢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刘*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沅陵县祥和不锈钢店员工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