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沅筲镇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姜*中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3022********151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 :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
经查明,当事人姜长中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2点半,在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小地名“扒岩冲”烧田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组集体的责任山被烧毁,沅陵县筲箕湾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宋星、李文沅和林业站技术人员林仁学、王春花一起于2024年9月24日前往火灾现场进行调查,经林业技术人员林仁学、王春花利用GPS和1:5000地形图对现场过火范围进行勾绘,经测算火灾过火面积为0.34公顷,折算为5.1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林木损失情况:乔木林地中有部分散生林木已过火,造成部分林木轻度烧伤,但损失较轻,故林木损失为0立方米。当事人姜长中在野外用火没有经过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烧田坎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地形图;
证明当事人森林火灾面积的数量;
证据三:森林火灾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森林火灾的林木损失情况及树种、数量。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本案当事人在野外烧田坎、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引起了山林火灾,已经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森林火灾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发〔2020〕第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已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发〔2020〕第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发〔2020〕第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给予警告。
2、 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沅陵县筲箕湾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林业局
2024年10月10日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