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二中队-30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镇蒋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9日,我局矿山股执法人员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到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硫铁铅锌矿开展抽查检查移送问题进行复核时,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有:1、无专职技术人员。聘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杨*权、采矿技术员吴*文、机电技术员王*顺、地质技术员朱*文、测量技术员李*和向*设均为长沙湘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员,均未驻矿履职;2、空压机房储气罐没有安装在阴凉处,没有安装超温保护;3、+260m平硐至+310水平的天井没有设置梯子间;4、空压机房储气罐出口没有安装释压阀;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 IT 系统,未设置绝缘监测装置(IMD)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或剩余电流监测装置(RCM)或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6、+360m平硐内安装的照明变压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井下+360m大巷发现6根烟蒂。
主要证据有:证据1: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硫铁铅锌矿采矿许可证;证据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移送的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1份; 证据3: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4〕矿山-14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4: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4〕矿山-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证据5: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邓*、安全副矿长李*富和机电副矿长刘*标调查询问笔录3份; 证据6:邓*、李*富和刘*标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7:邓*、李*富和刘*标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1份; 证据8: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五职矿长“、”五科技术员“和“关于成立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相关任命文件复印件; 证据9: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复印件、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复印件、公司出入井登记表复印件、公司会议记录复印件和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硫铁铅锌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表复印件; 证据10:现场检查证据资料照片10份;证据1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和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合并给予该单位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