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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加强对监管企业党建工作指导职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和资本合作,加强与央企省企对接服务,负责归口组织协调全市与央企、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区县和市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5月组建,现为市人民政府正处级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