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下午,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三亚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帮助其解决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贫困户的脱贫进程。

《实施方案》指出,对三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将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同等标准享受各项教育补助政策。其中,在学前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4000元;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阶段,在免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的政策基础上,再给予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位学生每年3200元、3900元、4000元和5500元;在高等教育(含高职)阶段,补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8000元。
在医疗保障方面,三亚将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实行“一站式”结算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同时,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以及住院患者报销等比例。其中,患者在该市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等,报销比例均提高5%。三亚还将实行按病种付费,并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4000元,最高报销22万元。
根据《实施方案》,三亚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危房评定、补助、危房改造面积、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等标准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待遇。其中,经该市住建部门核定为D级、C级的危房改造,每户享受补助分别为4.5万元和2.2万元。
此外,对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三亚将按照每人每年1600元的标准(根据三亚市扶贫办每年调整标准适时调整),在科技、就业、电商、旅游、光伏、金融、生态补偿、农业种植养殖等方面开展产业帮扶工作。
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坚持资源统筹、分类管理,人员双向纳入、政策无缝衔接的原则。
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同的政策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待遇。
第三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同等标准享受各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位学生每年2000元,初中每位学生每年25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补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400元。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在实施本省现有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学前教育阶段,在幼儿园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3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400元标准补助教材费。
各市县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教育补助补贴政策,亦适用于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与特困供养学生。
第四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住院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后,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人员个人仍无能力支付的剩余医疗费用,由各市县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治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优惠服务。
第五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危房评定标准、补助标准、危房改造面积标准、危改质量安全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待遇。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可以通过建设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予以兜底解决。
第六条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劳动力、承包土地、生产技能等情况,在旅游、农业种植养殖、光伏、电商、金融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保障”资金由市县政府优先从历年结余的低保专项资金、盘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存量资金中安排,确有缺口的,从省级和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应当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逐项落实。
各市县政府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应当逐户建立帮扶台账,并从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选派综合素质好、熟悉农村工作、事业心强的干部担任帮扶联系人,跟踪服务、推动落实。
第九条省、市县民政、扶贫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系统,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相互衔接、信息共享;所建立的信息系统应当数据真实、清晰完整,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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